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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艺术品“贸易管制”制度

2015-01-07来源于:中奢网编辑:灵蓉

各国的艺术品“贸易管制”制度

2004年,经过另一场“战役”,英国国家美术馆以2200万英镑从诺森伯兰公爵手中买下了拉斐尔的名画《粉色圣母》(The Madonna of the Pinks)

“二战”以来,艺术品的跨国贸易已经成为充满利益且富有争议的领域。对艺术品贸易的管制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分别为完全国有化、禁运、有限制的允许、自由许可和自由出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各国建立自己的国宝清单,大部分欧美国家采取艺术品出口授权制度,在艺术珍萃流失国外之际常常会举全民之力集资将之留在国内。

“保护主义”基于“文化民族主义”的立场, 强调艺术品与民族历史、文化及身份认同的关系。这一立场通常有两方面因素:政治的和经济的。 从政治角度来看,一些文化丰裕的国度其政治历史可能颇为坎坷,大量原属于该国的文物艺术品流散于他国。其主张艺术品属于原属国或目前物之所在地。如果它们 离开了该国领土,应该予以返还。

另一方面,艺术品市场较小的国家,往往很容易受到更大市场的影响,比如大量的倾销或收购。保护主义对经济利益考虑较少,更 多着眼于保护文化的完整性。参与修订和起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艺术贸易公约》的保罗·贝特(Paul Bator)认为,大国需要对小国的文化利益负责,“艺术丰富的国家应该创造税收政策及其他金融、心理激励政策,说服那些重要文物和艺术品的拥有者将其保存在本国。”

“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更多从经济因素来考量,一方面,国际市场的流动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艺术品黑市已经成为仅次于毒品的第二大非法贸易市场,自由主义者相信,开放的市场可以消除大部分非法贸易。

他们同时也借鉴了所谓“文化国际主义”观点。 该观点体现在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分别是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和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式的公约》(简称1970年UNESCO公约)。该观点强调人类在这些财产上的共同利益,艺 术品基于“科学、文化和教育的目的”应该自由流通。

完善国宝清单

1970年的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要求建立一个重要的公有和私有文化财产清单。但欧洲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做法并不一致,德国登记的艺术品数量仅有501件,在荷兰的国家清单上有40幅油画及许多历史和教会物品,比利时的国家清单仅涉及私人拥有的文化财产。而在罗马法传统的国家里,对公有领域的财产保持着一份清单,但对于众多其他博物馆的馆藏和私人收藏则鲜有记录。

在法国的“国家财富”被禁止出口,其包括三个部分:公共收藏的基础部分、在1913年12月31日的法律中列出的历史文物和1979年1月3日的法律中列出的文档资料,以及提出出口授权遭到拒绝的物品(对法国文化有重要意义的物品会被拒绝出口)。

1897年以来,日本保持着一份“国宝”清单。随着时间推移清单上的物品不断有增加。1951年6月9日起,它们被置于《文化财产保护法》的荫护之下。国 宝不能出口,运输也受到限制。国宝状况发生任何改变,其拥有者都需要汇报,比如损坏、丢失,如需运输、易主或修复,则必须提出申请。这份清单由日本文部省 根据“特别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选择。

清单中的绘画部分包括奈良时代至江户时代的159幅/组,其中不少来自中国。这159幅/组艺术品包括91幅挂轴、38幅长卷和绘卷、21件屏风和移门、4件壁画和3本册页,以及另外两件作品。这些绘画分别由博物馆、寺庙、神社、私人和学院收藏,其中一件位于高松冢古坟中。

比如宋徽宗的《绢本着色桃鸠》由私人藏家收藏,梁楷的三件绢本挂轴由东京国立博物馆收藏。理论上,受保护艺术品的拥有者有义务申报其状况更迭。为了鼓励相关拥有者这么做,很多国家一般都会提供税收优惠或给予补贴。